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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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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报送科室/单位

备注

1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

 

3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艾滋病防治条例》

 

4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情节严重的,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5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艾滋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6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7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9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10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11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12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13

三级、四级实验室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14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15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方管理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16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方管理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卫生监督所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卫生监督所

 

19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卫生监督所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卫生监督所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卫生监督所

 

22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23

 有关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情节较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市卫生监督所

 

2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市卫生监督所

 

26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27

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28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市卫生监督所

 

29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3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31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32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市卫生监督所

 

33

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市卫生监督所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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