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所,各医疗卫生单位,市殡仪馆:
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登记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台州市卫生计生委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卫发〔2017〕19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签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2018年3月1日起,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样式见附件1)。《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保存,作为销户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作为办理民事凭证;第四联由民政殡葬部门保存,作为遗体接运和火化凭证。
(二)签发单位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 (居) 委会开具的村 (居) 委会证明(模板见附件2)、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上述机构签发《死亡证》。
3.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签发对象:在玉环市域范围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以及在玉环市外死亡的玉环户籍居民。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二、《死亡证》的使用管理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派出所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市疾控中心统一印制。为规范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建立新版死亡证发放领用登记制度,对发放、使用及废证情况进行登记与统计(附件3、4)。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辖区死亡人口信息库,及时签发医疗卫生机构死亡及非医疗卫生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死亡证》,并于签发《死亡证》7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公安部门建立死者户籍及时注销制度和非正常死亡判定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人口火化信息库,督促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建立“凭盖有医疗卫生机构和派出所公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手续”的规定。
(二)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乡镇(街道)的医疗单位、派出所、民政办建立定期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附件5),其中民政与卫计的火化信息2018年6月份前每周交换一次,以后每月交换一次;民政与公安的火化信息每季度交换一次;公安与卫计的非正常死亡信息每月交换一次。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同时,公安部门每年提供上年度上年末本地区户籍人口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附件6)。
(四)加强统计分析。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门配合。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共享《死亡证》签发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构及当地殡葬部门的信息,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各乡镇(街道)要印制村 (居) 委会证明(模板见附件2)和《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见附件7),提供给村(居)委、社区,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居民办证使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要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建设纳入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系统纳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诊间直报及上级数据同步、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开始执行。
联系人:
卫生计生局:李松涛,87278711,18957678091
公安局:林蕾,13967699315;程曦(法医)13906762867
民政局:李军87218844,624111,应方贵(殡仪馆),13967656675,626675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填报说明
2.村(居)委会证明(模板)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
5.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6.本地区性别年龄人口数
7.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玉环市公安局 玉环市民政局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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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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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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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死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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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1男,0未知的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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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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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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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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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1未婚,2已婚,3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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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年 月 日 |
文化 |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 |
个人 |
11公务员, 13专业技术人员, 17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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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 |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
1是,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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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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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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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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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联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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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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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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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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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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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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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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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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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主要疾病 |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生前主要疾病 |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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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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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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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 |
ICD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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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调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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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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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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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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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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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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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推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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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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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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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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