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2018]79号
沙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门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企,镇级有关单位:
现将《沙门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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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安监局,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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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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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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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8〕7号)和《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安委〔2018〕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组织机构
沙门镇成立由安监所、派出所、工办、城建办、市市场监管局沙门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沙门分局、供电所、消防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并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标准;提请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鼓励引导企业单位建立集中充电区,实现家里不充厂区充、智能管理安全充。继续推进居住出租房屋、合用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硬隔离”工作,杜绝电动自行车火灾引起群死群伤事故。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上报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涉及非法改装的,一经发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