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2018]76号
沙门镇人民政府
转发关于建立玉环市“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各企及相关科室:
现将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玉环市“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玉安委办[2018] 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沙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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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玉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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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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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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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玉安委办〔2018〕23号
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玉环市“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玉环”建设的总体要求,巩固“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保持“厂中厂”企业长期安全稳定,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根据《关于印发玉环市“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58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做好“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
(一)明确厂房出租条件。出租厂房必须达到以下条件:①已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②已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且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③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④特种设备已经检验检测合格。
(二)明确限制承租的企业情形。厂房不得出租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①未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②应予限制的高污染企业;③属国家明令禁止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和暂停审批高耗能企业;④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⑤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⑥对厂房安全等级要求超过拟出租厂房的企业。
(三)加强租赁企业安全管理。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厂区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出租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做好整个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租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出租企业落实好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2、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承租企业之间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建立事故隐患联合排查治理机制。在各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厂中厂”企业要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交叉的区域和环节,协同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向从业人员和隐患涉及的其它企业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协作功能。出租企业要从整个厂区的角度,强化与承租企业的沟通互动,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协同演练,增强厂区整体救援能力。
(四)全面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对于安全管理薄弱的“厂中厂”企业,要及时引导其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帮助督促租赁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职业病辨识和防治,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积极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部门执法检查
继续保持“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形成的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组团式服务等好方法,市级相关部门既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又要注重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分头抓好落实,确保“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
(一)安监部门督促“厂中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五个必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处置“厂中厂”中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经信部门配合安监部门继续抓好整治工作,同时,严格审查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工业项目,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产能过剩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一律不审批,在省里规定的期间内暂停审批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严格控制超过全市平均能耗水平的项目,鼓励新上能耗低于全市实际水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