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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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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201863号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浙江省农业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3号)文件要求,结合玉环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权属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清产核资重点

(一)清查核实。要充分利用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和已建成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二)明确权属。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确认和登记;对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做好确权登记;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权属界定。

(三)健全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三、数据填报要求

(一)清产核资时间节点。2018630日为清产核资登记时间节点。

(二)清产核资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三)数据填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资产资源核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见附件)中的农清明细01-农清明细20,并于2018725日前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校验核对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中的农清汇总01、农清汇总02,于2018731日前报市农业林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成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联系报告制度,准确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汇报。

(二)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要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

                            2018625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8630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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