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和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暂不作要求。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申报对象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申报对象资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详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不再要求申报对象提供有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改由申报对象本人出具承诺说明,当地财政或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通过内部查询解决。
申报对象对本人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
四、评审材料报送及程序
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从2018年度开始,评审材料统一采取网上申报(网址:http://gssb.zjczt.gov.cn)方式,不再报送纸质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南另行下发(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申报对象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上传评审材料前,应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上传的评审材料原件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评审材料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的,取消其参与本次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
评审材料(包括中央驻浙单位、省级单位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一律按属地原则分别向申报对象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经当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中央、外省驻浙机构如需委托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应由派驻机构总部(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详见附件4)。
五、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30日;
2.各市、县(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在申报网上传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函。
六、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会评委会”)评审。
七、评委会组建
2018年度省高会评委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八、评审结果公示及发证
省高会评委会根据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结合论文鉴定结果等进行综合审议、投票表决。经省高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其中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省高会评委会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委员会评聘依据,其他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确认,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九、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对象在网上申报时缴纳。
十、加强审核
由于今年首次全面实行评审材料网上申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直接影响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务必增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报对象补充、更换申报材料。
附件:1.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
2.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
保证书
3.2018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委托评审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时提交体现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的佐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两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白色背景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215像素)。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及以后毕业人员提供),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
五、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评审对象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应注明评审对象每个时间段在什么单位、什么岗位以及所担任的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