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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玉环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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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2018]108号

 


沙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玉环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相关科室

现将玉环市人民政府《玉环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沙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914

 

 

抄 送:市安监局。

沙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914日印发

                                        (共印40份)

 

JYHD0120180014

 

 

 

 

 

 

玉政办发〔201837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是指对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参照旅馆业相关规定开展运作的一种管理模式,通过出租审查、实名入住、离房注销、日常检查等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的统一录入、数据共享、智能管控,达到流动人口登记率、准确率90%以上,房屋登记率100%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各部门按照“党政主导、公安牵头、部门协同、镇街主抓、村居实施、房东(出租人)主责、房客(承租人)履约”的原则,实行三级分片包干制度(即市领导要包干到乡镇街道;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要包干到村居〈社区;其他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要包干到户)。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卫生计生、安监、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和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抽调综治、消防工作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力量进行实体化办公。

村居(社区)应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安全检查和管理,指导建立房东协会,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自治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公约,设立居住出租房“旅馆总台”

村两委干部、各类网格工作人员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针对网格内排查出的消防、安全生产、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会同职能部门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出租人(包括受委托管理人)作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

(二)报送房屋出租信息;

(三)经常性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遵守明火使用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安全规定;

(四)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五)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按规定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七)接受消防安全等相关教育培训,具备基本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知识;

(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承租人(包括居住人)作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出租人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不得擅自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不得违规使用明火。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六)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若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

(七)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弩、匕首、弹簧跳刀等管制器具;

(八)接受消防安全等相关教育培训,具备基本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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