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农林〔2018〕107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2018年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现将《玉环市2018年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8年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资金
指标分配表
2.2018年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资金
使用计划表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玉环市2018年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3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8〕98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玉政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全市已建成的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的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资金用途
水稻生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功能区的管护。内容包括功能区内沟、渠、路、泵站等基础设施的修复,沟渠的清理、疏通,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维护。
三、实施步骤
1.根据已公布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结果文件,同时结合各功能区水稻种植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具体的补贴资金分配指标(见附件1)。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种植情况和管护需要,按照相对集中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提出使用计划,并将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报送市农业林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核。
3.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为单位,根据各个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协议和功能区内沟、渠、路、泵站等基础设施修复合同、验收意见,经公示和初审,上报市农业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水稻生态补贴资金。
四、管理与监督
1.专款专用。水稻生态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不种或少种水稻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给予补贴,确保资金使用到位。当年补贴资金控制指标使用有结余的,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
2.建立分级负责制。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必须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领导小组,对功能区各项管护经费的支出进行审核,并将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明确功能区管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在维修工作实施时与维修队签订协议并进行公示。
3.加强监管督查。市农业林业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政策的真实性和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于2018年10月15前将《2018年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农业林业局农技推广中心,传真:87221120。
实施水稻生态补贴政策,对于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