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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公安部 2018年6月12日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指导意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确定。 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持械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l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一、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l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五、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六、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二、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三、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五、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一、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情节较轻”。
三十三、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四、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五、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六、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七、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1330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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