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农林〔2018〕128号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印发
玉环市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市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 中共玉环市纪委机关(代章)
玉环市委组织部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玉环市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条办法”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入账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坚持“厉行节约、标准从严”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区别各村实际情况,精细使用、从严控制;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原则,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三条 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应围绕“集体经济发展、干部干净干事、村民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的目标,通过落实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任务,强化非生产性开支监督力度,营造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氛围,全面实现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下同)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管理。村主职干部的报酬按照《玉环县村干部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玉县委办〔2012〕18号),《玉环县行政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发放办法(试行)》(玉县委办〔2016〕1号)执行。除《办法》规定的基本报酬外,不再享受财政下发的其他误工补贴,原则上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其他任何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村两委会其他成员及配套组织负责人的报酬标准,其具体方案须经“五议两公开”议事程序通过,经所在乡镇、街道核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村级承担,乡镇、街道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严格报酬发放程序,发放前需将具体方案、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实行误工补贴制的,还需附详细误工事由清单,连同会议记录一并提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
严禁用村级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确因工作需要报销通话费用的,仅限于村主职干部,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纪委备案;经同意报销的通话费用实行限额,超额自负,年终结算;每人每月通话费用一般移动电话不超过200元、住宅电话不超过30元。
第六条 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年终纪念品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列支香烟、水果、食品等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各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会议和活动的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格按照“五议两公开”议事程序,从严控制以集体资金支付做社戏费用总额和场次,不得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娱乐和活动。乡镇、街道可根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村级组织的财力、年度预算和所承担工作量的大小,具体核定村级办公用品购置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确定村级组织活动经费额度。
第七条 规范福利性支出。福利性支出主要是指用于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环境卫生、公共水电、老年协会支出、困难户、烈军属等支出。为减轻村集体负担,福利性补贴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应负担部分和广播电视视听费等特殊福利性补贴,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列支;对应由农民负担的生活用水水费,由供水部门按实收取,不予代付和补贴;加强公益地段用电、用水的管理,农户、企业等用电用水必须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收费。
各村应分清用于村级建设、发展集体经济的资金和可用于社员分配的资金,年度内有集体收益的村可按股份制分配标准进行股份制分配,分配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收益的村不得举债进行分红,不得将专项资金、上级补助等用于社员分配。
第八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管理。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乡镇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开支,由各乡镇(街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报乡镇(街道)纪委和市农林局备案。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各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报销发票需注明时间、目的地、事宜等,当月结清。
第九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
1.对市、乡镇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人员,下同),村级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馈赠礼品、代金券及其他消费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村级请吃、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工作,必须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3.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馈赠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4.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