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农林〔2018〕125号
玉环市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切实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保持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玉环市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办法》。
一、重要意义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是推行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指导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村级财务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原始凭证。村级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分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两类进行管理。
(一)收入凭证
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根据《台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管理的通知》(台农〔2013〕81号)规定,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市农业部门监制,建立台账,实行发放制度。乡镇(含街道,下同)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申领使用,一般每次不超过3本。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二)支出凭证
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坚决杜绝大额“白条入账”。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单次收取价款在500元以下)可使用自制凭证,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票据规范填制
为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录真实
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二)内容完整
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三)填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