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2018〕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全面彻底整治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火灾防控体系,确保我市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领域长治久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玉环市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玉环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3日
玉环市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养老、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养老、福利机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养老、利机构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养老、福利机构应逐级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养老、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养老、福利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玉环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玉环市民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养老、福利机构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养老、福利机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养老、福利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养老、福利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一条 养老、福利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二条 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第十三条 养老、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三)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锁闭;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但对于收住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的养老、福利机构,设置了安全防护网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十二)在养老、福利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养老、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玉环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六)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养老、福利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