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玉环”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从2018年12月1日起,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建成区以及玉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从2019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除外。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事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搅拌的。
三、进行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与市住建规划局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市住建规划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市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玉环经济开发区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五、本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