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深化“三服务”活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ZJSP05-2019-0002
浙科发计〔2019〕8号
发布时间:2019-2-12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落到实处、引向深入,推动“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实施科技新政,切实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应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0年12月31日前);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速折旧。
二、加大企业研发引导力度。省财政根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0的企业作为因素分档计分,对市县进行奖励。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市、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发挥省市县联动作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落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考核。
三、优先支持实施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研发平台建设等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支持力度。对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平台、人才项目等)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市县科技部门参照本规定提出相应举措。
四、持续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个性化辅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对后备库入库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奖励。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申领创新券,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有研发经费支出作为创新券扶持的重要条件,鼓励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省财政对提供服务的省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支持龙头企业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