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企〔201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5日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支持浙江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实施,推动八大万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作为省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省政府批准,主题基金管理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确定。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第七条 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公司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的部分专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定向投资基金及重大项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聚焦数字经济、凤凰行动、金融稳定、特色小镇、创新引领等政府关注重点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方案框架见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国家、市县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浙江。
第十条 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省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一条 定向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主题基金方案中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浙江省内项目金额(倍数)。
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管委会审定后,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可对全省性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省转型升级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省转型升级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省转型升级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完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等投资方案,要结合政策目标明确投资进度;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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