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农水〔2019〕47号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工会疗休养
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中心、站所:
根据《玉环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玉总工〔2015〕48号)和《关于<玉环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玉总工〔2016〕27号),以及《关于调整和完善台州市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台总工〔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的通知》(台总工〔2019〕17号),特制订本规定:
一、疗休养对象
局工会正式会员。
二、疗休养方式
实行一年一次、两年一次、三年一次的疗休养方式,由集体组织,委托政府采购确定的旅行社,采取分期分批出行或联合其他单位(部门)方式统一安排集体疗休养。严格控制自行疗休养的审批,确因工作冲突,无法参加集体疗休养的,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会主席联合审批制度。
三、疗休养时间
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跨省疗休养时间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得补休。
四、疗休养经费
疗休养费用不高于2000元/人·年,超出个人自负;二年、三年一次的个人疗休养经费可以累加。
五、疗休养目的地
(一)跨省疗休养目的地
1、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
2、对口支援(帮扶、合作)6个省(市、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优先选择我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区域(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阿坝州、乐山市、广元市、南充市;吉林省通化市;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青海省海西州)。
(二)浙江省内疗休养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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