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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文件
玉体党〔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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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
关于印发《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中层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中层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
2019年11月29日
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中层干部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中层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单位、个人,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事)件,以及按照上级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重要情况。具体分为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和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适用于我中心副股(含)以上中层干部(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单位重大事项报告适用于我中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以下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和办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实事就是的原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得包庇纵容。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的单位、个人及所属单位的报告的责任主体,中心办公室是组织管理和受理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1.本人自行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俱乐部等;
2.本人及配偶出国(境)情况;
3.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本人及家庭因投资理财等遇重大经济、民事纠纷的;
5.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婚丧嫁娶等事由需要报告的;
6.配偶、父母、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
7.本人家庭购置、继承、过户转移房产或者其他不动产的;
8.驾驶私人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参照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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