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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编办〔2020〕31号
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所属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等19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委:
你局所属的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等19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1.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2.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3.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4.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5.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6.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7.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8.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9.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10. 玉环市水土保持站机构编制规定
11. 玉环市农业机械站机构编制规定
12. 玉环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13. 玉环市农田水利建设站机构编制规定
14. 玉环市动物保护检疫站机构编制规定
15. 玉环市水利工程质量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16. 玉环市水文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17. 浙江省玉环苔山塘文旦联营基地机构编制规定
18. 玉环市苔山闸运行站机构编制规定
19. 玉环市文旦特产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由玉环市河道管理所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河道建设运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督促河道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指导河道、水系治理工作,做好河道重要工程建设监管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参与涉河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及涉河违法事件调查。
(四)指导河道及内河水闸等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督促做好河道保洁工作。组织推广河道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河道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2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由玉环市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乡村发展和农业区划研究,提出政策规划建议。
(二)提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措施意见,协助指导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三)承担农业农村重要自然资源和农民收入的监测、分析、评价、报告,并建立台账。
(四)协助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五)承担农民负担减轻和农民增收行政辅助工作。
(六)承担“三农”相关课题调研、成果交流等。
(七)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3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由玉环市海塘工务所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塘建设运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做好海塘及沿塘水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建立海塘工程管理、维护制度,参与编制护塘公约。
(三)指导编制海塘及沿塘水闸除险加固和标准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编制中型水闸工程控制运用计划。
(五)负责海塘及沿塘水闸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技术指导。
(六)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海塘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4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由玉环市扶贫办公室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玉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制定扶贫开发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农村产业指导员的组织管理。
(四)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扶贫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5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由玉环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乡节约用水业务的服务指导工作。
(二)拟订非居民用水计划,协助做好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节约用水措施及节约用水工作。
(三)组织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协助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节水器具产品推广、应用和水平衡测试等工作。
(六)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6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由玉环市种植物保护检疫站(除执法职责外)、玉环市农业生态能源站、玉环市耕地质量与肥料站整合组建,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田园生态化建设相关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推广应用。
(二)承担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预警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信息分析、预警、应急预案及防控物资储备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的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协助植物调运检疫以及引进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监管辅助工作;协助植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指导农药安全使用和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
(五)承担耕地质量建设与监测,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农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六)承担农作物科学施肥、耕地地力培肥、土壤改良等技术及相关肥料产品的检测、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
(七)完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农业绿色发展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7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由玉环市农村经营管理站(玉环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合作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指导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监督和审计。
(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四)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流转,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五)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8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由玉环市围垦与水电站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和水利工程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泵站、海塘、陡闸等水库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二)承担农业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农业水利建设运行服务中心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9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由玉环市水库管理所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库建设运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水库安全监管行政辅助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承担山塘、水库管理单位的行业管理行政辅助工作。
(三)为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进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和山塘、水库降等报废工作提供服务。
(四)指导水库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
(五)负责水库、山塘的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技术指导。
(六)完成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条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玉环市水库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0
玉环市水土保持站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环市水土保持站由玉环市水土保持监督站更名,为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玉环市水土保持站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玉环市水土保持站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参与实施。
(二)参与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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