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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玉政办发〔2019〕48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玉政发〔2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申请。
第三条 在玉环市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其中流动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一)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有黑社会性质、恐怖等非法组织;
(二)近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四条 流动人口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积分申请,按照《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一)必备材料。
居住年限证明。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选择材料。
1.学历水平。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技能水平。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
3.特殊身份。需提供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
4.劳动合同。需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
5.专利创新。需提供专利证书原件。
6.表彰奖励。一般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见义勇为”除外。)
7.慈善公益。需提供义工服务证,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络系统或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构成流动人口积分的内容变化的,在相应的系统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在有关指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 在累计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社保、居住情况等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第八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因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也相应失效。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该申请人及其配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已经入学的建议教育部门做出相关处理。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公办学校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当年入学指标数由市教育局拟定,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在子女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6月15日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公示后的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和申请人填报志愿,采取平行志愿,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一条 在当年度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情况下,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以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迁入玉环户籍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凡积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子女入学、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其名单公示前,须由申请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积分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完成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积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省内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员)身份的核查。
(三)市政协委员工委: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四)市经信局:负责对当年度巨龙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任职情况的核查。
(五)市教育局:负责对学历证书的核查。
(六)市科技局:负责对专利证书的核查。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住年限、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的核查。
(八)市民政局:负责对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九)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玉环市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房产证(不动产权)的核查。
(十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献血证书、婚育证明等材料和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
(十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转业(退伍)军人身份的核查。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业执照的核查。
(十四)市总工会:负责对“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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