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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ZJSP05-2019-0007
浙科发成〔2019〕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27日
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改革牵引、制度推动,开放共享、内外联动,主动接轨长三角,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技术转移为重点,提升技术创新的供给质量,优化技术市场的配置效率,加强创新主体的研发、承接和转化能力,提高技术转移全链条的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体系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引领作用。
--到2022年,全省技术交易总额达到1200亿元,年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达到20家左右;建成运营规范、交投活跃、功能完备的全国性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大市场。
--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有效衔接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1.激发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活力。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提取管理费时,在比例上应不高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提取比例。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以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的规定执行。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进行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完成人自主确定该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拍卖的合理底价。鼓励高校院所开展以“约定优先”为原则的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建立和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控管理机制,简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国有资产监管手续。落实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成果产业化调查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估内容。对省级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省级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适用高校院所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发挥企业技术转化主体作用。探索浙江“深度孵化”模式,打造具备创业辅导、资金扶持、技术支撑功能的复合型孵化器,着力提升龙头企业的垂直型孵化能力。建立健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转移的让渡,强化绿色技术的公益转移转化。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属地化创新养成培训,提高凝练技术需求、获取技术帮助、开展技术创新的能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积极推动与高校院所建设联合实验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高端技术承接能力。国有企业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通过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低于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培育专业化规范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龙头企业依托产业优势,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技术转移链条。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依托自身优势,深耕专业领域,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快转移本单位和该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鼓励和支持风投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面向浙江需求转移高科技技术。建立健全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服务和评价机制,把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价的主要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场技术转移机构的绩效和信用情况。各级科协要积极推进各类学会、协会发挥技术转移功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培养职业化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智库,推动高校院所等科研企事业单位设置技术转移岗位、探索评聘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型专业人才。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探索长三角技术转移组织和技术转移人才标准互认。鼓励引入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认证体系,并与浙江实际相结合,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人才资质、评价标准,评价社会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5.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的技术转移功能。发挥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优势,加快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广一批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化钱塘江金融港湾和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联动发展,探索G60科创走廊(浙江段)沿线城市技术转移促进机制,破除技术转移壁垒。推广“一院一园一基金”模式,完善孵化器、技术市场、技术转移组织、技术经理人和产业基金等要素配置。布局一批多学科交叉、多功能集成的高端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谋划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建设集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成果推广、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发挥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用,集聚知识产权、法务、金融、管理等各领域人才,完善全链条“深度孵化”的技术转移功能,解决初创企业的特定技术难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
6.加强区域间技术转移合作。落实创新共建,主动接轨长三角,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联动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协调衔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的共建共享、技术市场的互联互通、技术转移标准的互信互认。加强与京津冀和粤港澳地区的技术转移工作协作。帮助对口支援省份建设技术市场,每年援助和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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