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台政发〔2016〕5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镇人民政府纪委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镇人民政府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镇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应当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镇各科室及时制定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镇党委班子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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