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YHD01-2020-0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提升城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雨洪灾害防灾能力,加快推进新时代美丽玉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引路,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原则,实施“试点先行、点面结合、整体提升”步骤,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小区系统等四大系统建设,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全面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削污减灾等综合能力。
二、目标任务
将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中,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以及自然下垫面和自然水体对雨水的渗透、净化作用,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可持续自然循环,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城市河湖水系和山水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开展相关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分层次、分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高城市应对雨洪灾害防灾能力。到2020年,2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建设内容
(一)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二)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鼓励建筑与小区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率先落实海绵型居住区的要求。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材料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四)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进行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规划体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编制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和修编控制性详规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落实径流总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等目标,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二)加强建设管控。坚持规划刚性,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将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蓝线规定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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