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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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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11-2020-0001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司法局

 

玉司202047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司法局

 

 

                               2020年1030

 

 

 

 

 

 

 

 

 

 

 

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市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1.  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对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为: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00元。

  2.  同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援助案件,有以下情形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00元:

  3. 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

  4. 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6.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7. 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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