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玉环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37号)要求,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浙司〔2020〕7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梳理,在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玉环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本清单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若有新修改,上级职能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有调整的,请及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并报市司法局。
请你们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台州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大力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宣传力度,发挥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玉环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5日
玉环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裁决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决机关 | 实施机关 | ||
1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市政府/各乡镇政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 | |
【部门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
【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 |||||
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政府/各乡镇政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 | |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
【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
3 | 采矿权矿区范围争议调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 市政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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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纠纷处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市政府 |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 |||||
5 | 水事纠纷处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市政府 |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第七十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6 | 渔港使用权争议裁决 |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1204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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