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海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我市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乡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乡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村应成立本辖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村主要领导为组长,应急管理、经济发展、卫生管理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及职责,统一负责辖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强化源头治理。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进一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严格源头控制,积极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协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村、各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监管机制,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海山乡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要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监督执法、检查评价等职责,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村、跨单位的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乡应急管理办、乡工会、开发区市场监管所等科室、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作配合,按各自职责承担各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乡、村两级加大巡查力度,逐步建立乡职业健康巡查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巡查队伍,加强巡查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与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网络建设。加大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协同上级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关闭。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乡党建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等公益宣传,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印刷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乡政府其他科室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乡经济发展办: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检查督促工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落实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预防工作;配合乡政府其他科室开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及监管等工作;负责发挥行业管理作用,配合有关科室开展健康企业建设的宣传,动员企业参与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做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好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矿山开采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乡政府相关部门督促采矿、探矿行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加油点、油库)、再生资源回收(含汽车报废)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乡政府其他科室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督促矿山、危化许可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参与主管行业领域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乡政府其他科室开展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行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因环保污染设施未建成或不符合环保相关管理规定,或擅自拆除、闲置环保污染防治设施而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环境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参与主管行业领域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不满足生态环境要求的用人单位和影响劳动者健康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新城派出所:负责协助乡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阻(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乡社会事务办: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
(五)乡财政办: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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