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YHD01-2021-0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有效提升工业用地质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业用地(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也适用于对企业股权变更行为的管理。
二、实施依法交易
(一)转让或出租条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按照出让时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4.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后通过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直接委托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平台或单位行使优先收购权。
(二)受让或承租条件。
1.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或出租给自然人;
2.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交易程序。
1.二级市场转让。加快搭建玉环市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转让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履约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确保交易的工业用地权属清晰、权利明确、交易安全。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另行制定。
未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前,受让方在交易时与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受让方应自愿承诺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抄送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相关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达产指标,如原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参照原条款执行;原土地出让时未明确的,其中亩均税收按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竞得人与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的《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2.股权变更。上一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发放变更后营业执照时,应提示企业征求所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意见。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根据上款二级市场转让约定要求向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新法人出具告知函(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3.厂房出租。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承租方应自愿承诺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抄送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亩均税收等达产指标,如原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参照原条款执行;原土地出让时未明确的,按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确定。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四)加强服务创新。试行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在未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已开发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的,但受让方同意“先投入后转让”的,受让方与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受让方应加快项目投资,使土地符合转让条件;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玉环市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分割转让:
(一)适用企业范围。受让方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在我市正常纳税、注册在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工业企业。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能分割转让的除外。
本意见所称分割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工业项目用地、房产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分割转让。
(二)经济技术指标。
1.经济指标。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的优质企业亩均税收在达到每亩30万元或每平方米300元以上;列入“三龙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在“标准地”基础上可适当降低,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指标。如土地出让时约定要求高于上述标准,按土地出让时约定要求执行。
2.技术指标。工业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横向或纵向分割,具体办理流程按工业地产相关政策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用地按照不小于10亩分割单位进行地块分割,分割后的地块均能独立使用且满足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投资主体自持,土地出让合同另行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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