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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21〕17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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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0120210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14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三)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原则,结合优质均衡发展市的创建要求,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具体内容

(一)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1.严格依法开展招生工作。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厉禁止并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1)招生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要严格按学区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以下简称审批地)内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经市教育局报台州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台州市启动补招程序。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域招生。

2)招生对象。2021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491-20158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足龄儿童一律不得提前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初中必须为小学毕业生。若出现超出正常入读年龄的初一学生,允许在初中学校报名。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玉环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①户籍类: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③房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④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经商务工,符合我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玉环民办学校,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在玉环当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2021831日),可以参加玉环市民办学校招生录取;未满一年的,不得参加。

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等。

3)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土地征用村居等原先已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上述招生对象人数列入招生计划总数,学校应事先做好审核公示工作。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市教育局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台州市教育局编制的面向玉环的招生计划,并予发文公布。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名额、班级数、班额等)一经核定公布后不得更改,不允许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4.严格规范招生录取工作。公办学校录取玉环籍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依据学校学区划定和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入学门槛。户籍生招收完毕后,若有空余学额,用于招收统筹生(政策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和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统筹生安排原则上要在有积分值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控制人数。学区内公办学校户籍生报名人数如果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调剂。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入学资格等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玉城街道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玉环市人民政府有关学区划分和招生入学文件相关内容,依据户籍与房产条件实行批次招生,户籍在城北片的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城北学校招生范围。学校在计划内招生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户籍迁入时间、房产拥有情况等要素进行批次招生。

其他乡镇(街道)和玉环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参照玉城街道学校招生办法,结合辖区学校情况,研究制订本辖区内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确保规范有序地完成招生工作。同时将本辖区学校招生文件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依据公布的招生办法报名入学。鸡山籍小学一年级新生根据家长的居住地(固定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在有能力接收学区外学生的学校就读。

凡符合入学年龄的非玉环籍适龄儿童、少年,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监护人在玉环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积分值,实行积分入学。市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学额数、填报志愿和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采取平行志愿,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安排入学对象,如遇到相同积分,依据积分制计分办法,根据个人素质、工作保险、居住情况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积分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名,取足计划数。录取采用电脑操作,公开录取,即时公布、即时查询。

5.严格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体艺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艺术或体育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分别报审批的教育及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6.严格实行均衡编班。各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7.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二)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8.公开招生信息。市教育局通过网络平台、入学服务系统、“玉环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入学报名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9.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统一时间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具体报名时间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安排确定公布。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选择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填报一所学校。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各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家长予以更正。预就读本市公办学校的非玉环籍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10.同步招生录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教育局分阶段(即分符合玉环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公民同步招生、统筹生、积分随迁子女招录三阶段)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一次性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须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比例继续摇出替补名单。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台州市范围招生的民办学校替补录取仅限于分配名额所在县〈市、区〉),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市教育局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

3)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也不享有原学区公办学校入学权利,由市教育局统筹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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