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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卫生院名称:第一名称:玉环市鸡山乡卫生院;第二名称: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健共体集团鸡山分院。
第三条 卫生院地址:玉环市鸡山乡南山村兴岛路153号。
第四条 卫生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集团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卫生院承担临床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保健等任务,是乡镇级医疗机构。
第七条 卫生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卫生院核心理念:诚信、温馨、便捷。
第九条 发展目标:建立政府放心、百姓信赖、职工满意的国家级规范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 卫生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卫生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使医疗机构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审定我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我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对我院的绩效等挂钩。
第十四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由健共体集团任免。健共体集团对分院班子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我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对卫生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卫生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为卫生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卫生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卫生院的权利:
1.卫生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2.卫生院的诊疗范围以玉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我院在登记的诊疗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3.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卫生院的义务:
1.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我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2.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经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健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4.卫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5.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6.承担健共体集团牵头医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卫生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支部)、纪委
第十八条 我院目前仅一名中共党员,无法设立党支部。现阶段在党员数量不足以成立党支部的情况下与干江分院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十九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卫生院工作,不断提升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建立健全党支部会议事规则。卫生院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设书记1名,支部委员数量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设置。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支部书记是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支部委员负责协助支部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建办公室,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节 卫生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卫生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名,由健共体集团院长兼任,为我院法定代表人。设执行院长1名,代我院院长执行卫生院日常事务,全面负责卫生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1人,协助执行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公共卫生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设班子成员1名,列席班子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执行院长和副院长由健共体集团提名、组织考察,经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党委讨论、审查通过后由健共体集团总院进行任命。
第二十七条 执行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卫生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卫生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卫生院执行院长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卫生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我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我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健共体集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维护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卫生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卫生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卫生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卫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卫生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我院在医疗、公共卫生、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卫生院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接受健共体集团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承担健共体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落实健共体集团开展和推广的基层适宜技术等;接受健共体集团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承担健共体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我院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我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卫生院员工
第三十四条 卫生院员工系指我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卫生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卫生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我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卫生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卫生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我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卫生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健共体集团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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