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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社会福利院自费寄养老人
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永康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要求提高社会福利院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各项费用和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致使你院近几年连续出现正常费用开支和房屋维护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并比照邻县(市)收费标准,决定对你院自费寄养老人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并适度调整。具体如下:
一、床位费, 老楼(一、二期工程楼)230元/床.月,新楼(三期工程楼)280元/床.月。
二、护理费,三级护理150元/人.月,二级护理230元/人.月,一级护理380元/人.月,特别护理,根据护理服务需要,由福利机构与寄养人亲属自行商定。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福利机构根据服务设施改善情况在20%的幅度范围内实行浮动。
四、护理等级标准
三级护理(原“自理”):适用于身体较健康、行动方便、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对这部分老人作基础护理,即清理房间、卫生间、送开水、洗衣服、被褥、整理床台桌面及衣柜、提醒并帮助老人增减衣服等服务。
二级护理(原介助Ⅰ):适用于高龄、体弱但有部分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除提供一般护理外,还要在疾病期间喂老人服药、理发、洗头、剪指甲、帮助老人大小便、冲凉等服务。
一级护理(原介助Ⅱ):适用于老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作人员除为老人提供一般护理外,还必须每天给老人洗脸,协助起床、睡觉、擦身冲凉、定期洗澡洗头、协助老人上卫生间大小便。
特别护理(原介护):适用于起卧不便,思维不清,需要提供比“一级护理”更高要求服务的老人(可根据不同特护要求,由福利机构细分特护等级)。
五、伙食费标准,根据食堂提供的伙食情况,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由你院自行确定。
六、医疗费用由寄养人员自理。
七、本批复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