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1〕40号
关于调整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我市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是2005年根据金华市物价局、建设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和办公管理费用的增长,原有的收费标准已显偏低。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根据金华市物价局、建设局(金价价管[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水平相应调整我市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具体如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具体浮动幅度由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公共性服务的所有费用,除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四、调整后收费标准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管理部门评定的收费等级(永价[2006]11号文件)和调整后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附:永康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