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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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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永政[2008]9

一、认真办理工程建设的法定建设手续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或个人。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管理力度

(一)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施工,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在追究施工单位(个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五)工程建设定位放线前,应事先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定位放线,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放线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自2008年7月10日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按本意见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许可证作为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经工程质量安全使用鉴定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才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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