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在上级机关具体征管政策未正式出台之前,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暂按以下方法规定执行: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认定家庭唯一住房:由纳税人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原件进行认定。身份登记住址不在本市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身份登记住址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二)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纳税人在2010年9月30日前(含),购买商品房,并已在建设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购买存量房,契税缴纳时间在2010年9月30日前(含)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售房时间以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起止日期。
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契税 个人所得税 通知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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