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卫生部《 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卫疾控发〔2010〕52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性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性病快速增长的势头,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性病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预防和控制性病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任务,它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性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
但是,我市性病流行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近五年来,全市报告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和生殖器疱疹共11900多例,报告病例数逐年增长,其中梅毒和淋病报告病例数位居金华市前列,梅毒的报告病例数排在金华市首位,已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目前,我市性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部分人群存在高危性行为,重点人群防治知识和防范意识缺乏,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不足,部分医疗单位诊疗服务不规范,防治队伍能力不足,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不高,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性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性病防治政策,把性病防治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市卫生局将继续加强性病防治工作,把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疾控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工作规划,建立考核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性病防控和艾滋病防控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有效地利用艾滋病防治的政策、网络等条件作为性病防治的重要平台,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二、健全体系,落实措施
(一)加强监测检测系统建设,为科学防治性病提供技术保障
根据国家和省性病监测方案及我市性病疫情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制定性病监测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性病监测方案,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提高服务的可及性。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全市性病诊疗单位实验室检测能力的业务指导和督导,加强性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对性病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各性病诊疗单位要按要求进一步规范性病实验室建设,提高性病检测服务能力。
(二)加强性病诊疗规范化服务,规范性病诊断标准和报告要求
各性病诊疗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建立健全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的工作机制,为性病患者提供良好、规范的医疗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推行性病就诊实名制和就诊信息一卡通工程,以利加强对性病患者的追踪治疗和随访。
各卫生医疗单位要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浙江省性病病例报告规范》(浙卫发〔2011〕185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对疫情管理、性病防治、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落实各项性病报告制度,减少性病的漏报、误报和重报等现象,提高性病报告符合率和报告质量。
(三)加强性病干预,减少传播概率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艾滋病防治,重点加强对男男性行为者、暗娼、吸毒人员等高危行为人群和性病门诊病人、外来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和重点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开展性病防治知识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性病防病知识知晓率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和重点人群的外展服务中要提供性病咨询及转介服务,积极鼓励临床医务人员参与到外展服务工作中。
(四)创新健康教育模式,扩大宣传覆盖面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以行为改变为导向,把健康教育与性道德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把性病健康教育工作与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有效整合,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发动社区责任医生公共卫生联络员等人员开展宣传。协调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同时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讲,提高学生的性病防治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加强先天梅毒的防控,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市妇幼保健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了解感染状况,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的发生。市妇保院要做好预防与控制母婴传播梅毒的试点工作,探索先天梅毒的有效预防机制。不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三、强化保障,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