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会福利企业:
根据国税法[2007]17号、国税发[2007]67号、浙民工[2007]218号等文件规定及浙民工[2008]140号《关于开展2008年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意,决定开展2008年我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对象和时间
年检年审对象为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自2008年7月7日开始。
二、年检年审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六)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三、年检年审工作要求
(一)年检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参加。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坚持高标准、高效率、重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年检年审工作效率。我市设立年检年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二)年检年审工作自7月初开始,9月结束。
(三)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按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市级抽查、省级审核的方式进行。福利企业要认真填写年检表中的年检情况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年检年审工作小组初审。县级年检年审工作小组组织普查,普查率必须达到100%,普查合格后金华市,复审后报省。金华市对年检年审工作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报省的年检年审表由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办公室组织抽查。
(四)对福利企业有不符合本通知年检年审标准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2007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残疾职工平均安置比例未达到25%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取消其2008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如需确认残疾职工所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真实性,可提请发证机关协助查证。
(五)年检年审工作部门要发扬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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