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我局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制作、保存、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局负有公开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我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永康市政府公开办协调解决。
第九条 我局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