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佛教居士林发起人:
你们《关于要求筹备成立永康市佛教居士林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佛教居士林筹备成立,该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居士林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居士林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居士林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要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研讨、交流、利益人群、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利益众生,让更多的人身心安乐、家庭幸福,要加强佛教居士团体的自身规范,坚决抵制邪法邪教,充分发挥会员自身优势,为我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作出贡献。居士林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永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团 登记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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