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乡镇农村发展的实际与小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的特点,为加强我市对小美容美发足浴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与规范提升,特制订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范围界定指开设在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和农村社区,直接为当地居民提供简便美容美发、足浴服务的,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2人以下的家庭式经营小店。
2、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的要求。
4、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
5、配有必须的美容美发专用洗涤水槽(盆)、足浴座椅(床、凳),专用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具、用具和用品。
二、管理要求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和价目表应在醒目位置上墙明示;经营场所整治卫生,室内环境舒适、明亮。
2、配备及使用符合卫生消毒要求的消毒柜,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放置在专用的保洁柜;配备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及容器,并有明显标识;配备足量的理发美容服务质量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美容美发工具、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客用洗、染、烫用品、化妆品、足浴用品进行索证索票并建立台帐。
4、客用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服务要求
1、从业人员掌握推剪吹烫等技法,了解和掌握一般化妆护肤操作技术,掌握基本的按摩技能。
2、从业人员上岗操作应穿戴工作衣帽并定期清洗消毒。
3、美容人员操作时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戴口罩。
4、“五病”人员及时调离。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商业 美容美发 整治 标准
抄送:市“十小工作领导小组”。
永康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