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经研究,现将《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
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 康 市 监 察 局
永 康 市 公 安 局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环保厅,金华市环保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张伟亚书记、徐华水代市长、卢群星副市长。
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
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和监察部、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惩处故意、恶意排污行为,促使排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
(一)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尤其是酸洗、化工、重金属等行业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污泥的,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二)环保局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应当在调查取证终结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移送。
(三)环保局认为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在向公安局移送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明违法排污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时可以一并提出处罚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四)阻碍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