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会福利企业:
根据浙政发[2009]78号、国税发[2007]67号、浙国税法[2007]17号、浙民工[2007]218号等文件规定及浙民工[2011]35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意,决定开展2011年我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对象和开展时间
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对象为持有浙江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从2011年4月上旬开始,至5月底结束。
二、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每周工作在25?40小时,每天工作在5?8小时),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我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