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苍南商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备成立永康市苍南商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苍南商会筹备成立,该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商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人民团体)不得在商会兼任职务。
四、商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为永康苍南籍企业服务,提高企业信用,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引导会员融入永康社会,做一名积极向上的“新永康人”,加强永康与苍南之间联系,增进两地经济合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商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永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