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促进医患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解决医患纠纷,为医院和患者搭建公正、互信的协调平台,我市已成立了永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永康市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永康市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因医疗争议引起的经济赔偿,适用于本规定。
三、医疗风险金制度是由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共同参加,降低医疗责任风险的互助共济制度。
四、医疗机构按年业务收入和职工人数缴纳医疗风险金。
(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按年业务收入的2.5‰缴纳;中心(街道、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按年业务收入的3‰缴纳;市第六人民医院、永康卫校附属医院、市疾控中心门诊部按年业务收入的3‰缴纳。所缴风险金列入本单位机构账户。
(二)医疗机构按单位职工人数(包括所有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以每人每年200元计算缴纳,所缴风险金列入统筹账户。
(三)业务收入按2009年度业务总收入核定,职工人数按2009年年底在岗数核定。
五、医疗风险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由市卫生局负责征集,专户储存,并根据需要定期划入市医调会医疗风险金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六、赔偿支付: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额万元以内),已由医疗机构支付赔偿款的,由医疗机构凭协议书和相关资料到医调会领取补助款;医患双方经医调会调解或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患方凭协议书和相关资料直接在医调会领取赔偿款;医疗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医疗机构已履行判决的,医疗机构凭判决书和相关资料到医调会领取补助款。
七、医疗责任赔偿补助办法:先从本单位机构账户中列支;超过机构账户总额部分,由统筹账户补助50%,单次赔偿统筹账户补助不超过10万元。应由单位自负的部分由各单位按季度补交。统筹账户余额不足后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再次收缴统筹风险金。
八、医疗责任赔偿补助限定:医疗责任赔偿补助时限为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纠纷,时间计算以该医疗纠纷初次就诊、住院首日为准。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仍可享受补助。
九、奖惩:对当年机构账户有结余的医疗机构,优先给予医疗安全先进单位奖励;对当年医疗赔偿额超过机构账户的,取消评选医疗安全先进单位资格,按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扣分,并根据试行情况酌情提高下一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额缴纳比例。
十、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