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永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工作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抄送:市府法制办
永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工作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正、公平处理,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在案件审理中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相关立案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所所长签署同意立案意见,确定二名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7日之内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立案审批人说明情况,由立案审批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另行拟定案件承办人员。
第三条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永康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提出拟处罚意见和处罚金额报请卫生监督所所长审阅后,由市卫生局组织合议。
第四条 合议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由卫生监督所法制科负责合议记录。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并作案情介绍。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的来源、调查取证经过、违反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内容、适用法律、争议要点、初步处罚意见进行介绍。
第六条 合议人员围绕案件的违反事实、性质、情节、违法
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及处罚数额等进行合议,合议人
员意见不统一时,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记录要将不同意见载明。记录人员及列席人员不发表合议意见。
第七条 合议结束后由卫生监督所法制科负责制作合议记录和行政处罚告知《案件内部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卫生监督所所长、卫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相应科室送达给当事人。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所法制科负责受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受理陈述、申辩后,将陈述、申辩材料送交相关领导审批,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经卫生监督所所长、卫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盖章后,由相应科室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处罚决定数额与告知数额有变化时,需提出再次合议。根据再次合议结果,由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卫生监督所长、卫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交由相关科室送达。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申请听证的案件,由市卫生局组织进入听证程序。
第十条 对当事人涉嫌犯罪或非本机关管辖需移送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移送书》及《案件内部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签字、盖章后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