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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安监管〔2012〕76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许可权限范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除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实行分级审查。
(一)金华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金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除外);
2、跨县(市、区)的;
3、受省安监局委托的;
4、其他需要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的。
(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以及新建地方加油站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受金华市安全监管局委托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新建地方加油站的安全条件审查;
2、金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不涉及以下内容的建设项目:
(1)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跨县(市)、区的。
属委托范围的建设项目,金华市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