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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及《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它作为近期突出重点工作来抓,并根据《细则》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完善考核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经单位申请,我局确定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永康市中医院、永康市妇幼保健院、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永康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我市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除承担本单位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外,同时还要接受卫生局委托承担对应镇(街、区)(见附件1)范围内除上述考核机构外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本周期的考核工作在2011731日前完成。

3、各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内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做好配合考核工作并通过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平台(账号、密码另发),进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进行完善机构信息、医师账号管理、医师基本信息审核、考核医师名单上报、医师考核内容评定五项内容的录入和管理。完善机构信息项要求在63前完成,其它四项620日前上报考核机构。对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并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4、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7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5、考核机构根据《细则》的规定,于当年72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6、考核机构在725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7、本周期的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综合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笔试时间初定7月中旬,具体事项另外通知)。

8、市卫生局调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小组:

  长:王福明

副组长:李兴周 邵日新 周建超 黄留意 童跃锋

  员:朱永红 应新显 王文勇 朱东波 蒋建光 俞高峰

金红锵 陈华强 应振端

管理小组对医疗机构、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附件:1、各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的镇(街、区)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各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的镇(街、区)名单

 

考核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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