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0〕31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永康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报永康市卫生局治贿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永康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
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切实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卫生系统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通知》(永卫发〔2011〕2号)要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回扣现象反弹和蔓延的势头,促进卫生改革和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教育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医药回扣行为,营造崇廉尚洁的浓厚氛围,强化“德技双馨”的职业追求。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三、自查重点
(一)重点行为。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或其内部科室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四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二)重点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医院信息等管理岗位。
(三)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数据统计等环节。
(四)重点人员。能够对医院施加重要影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等采购具有参与权、选择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医院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组织阶段(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25日)
2010年12月30日,组织市直医疗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并对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制定落实《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要运用多种形式,搞好动员发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使广大医务人员把握时机,提高自查自纠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的浓厚良好氛围。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层层落实廉政责任,人人作出廉政承诺,党员和科室负责人要带头公开承诺,并以适当的形式公示,接受群众和患者的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26日-2月28日)
各医疗单位、各个科室、每位从业人员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