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党委、政府,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2009〕39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各镇、(街、区)、机关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由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认证,并由市档案馆对经过认证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数据备份,确保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构建新形势下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确保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保存好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全市信息化健康发展,着力提高档案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将电子文件管理和电子文件、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纳入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要对电子文件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文件、数字档案登记备份报送工作。档案部门要做好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并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登记备份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党政机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三)安全保密、有效利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运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备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数据安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发挥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企业、群众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为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档案真实性认证和数据恢复服务。
三、主要任务
从2010年开始,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在市档案馆建立规范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并在馆际间建立异地备份库;60%以上的市级部门、镇(街、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建成数字档案室;力争完成30%以上的列入进馆接收范围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重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在市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实现区域内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集中管理。档案部门,根据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安全备份需求,以数字档案馆建设为基础,加强登记备份中心的规范化建设。
(二)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要落实人员,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与纸质文件相同),依托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做好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电子文件应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完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卷同时归档,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及时做好登记备份工作。市档案馆和市信息中心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加强电子文件保管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创建一批示范数字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