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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浙伟股[2008]25号《关于要求办理〈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我局于2008年1月18日主持召开了《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审查会,并形成审查意见(见附件),编制单位金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审查意见对《报告书》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在正常情况下从永康江取水的规模为2500方/日,特枯年份取水不足部分利用污水处理厂的中水解决生产用水的方案可行。
二、同意《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和项目用水的分析,本项目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不对周边及永康江产生污染,同意项目取水、排水对其他用水户的相关影响较少的基本结论。
三、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同意《报告书》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特此批复。
附件:《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永 康 市 水 务 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