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