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局公开信息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每个科室、下属各单位确定一人担任本部门专(兼)职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部门的信息。信息员对所报送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
(一)科室、单位信息员填写《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局机关信息发布管理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我局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不对、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