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安排,我市药事质控中心抽调专家组成员对各医疗单位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医疗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了筛选和调整,部分直属医院已经实行处方点评和应用动态监测及细菌耐药等各项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依据卫生部评价用药合理性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还都存在一定差距,如院内抗菌药物使用目录选择上价格低廉的一线抗菌药物偏少;抗比偏高,低于15%,只有6家,占总数25%;门诊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比例低于20%,未有1家达标;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时间、使用比例及喹诺酮类和特殊类抗菌药物使用等方面还不够规范。
二、主要存在问题
(1)无适应症给药:部分抗菌药物使用处方诊断不明确或者无指征用药,这个现象普遍存在。如1)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即给予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治疗。上呼吸道感染大多由病毒所致,病程有自限性,如无并发症,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2)无指征用药:如肋痛用阿莫西林;皮炎用阿奇霉素;如发热、咳嗽用克林霉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明确规定: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建议各医院督促临床医生完善相关诊断,对于无抗菌药物使用指征的患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2)药物选用不合理: 1)喹诺酮类药物的使用不够规范,如上感、外伤选用左氧氟沙星。2009年卫生部38号文件明确规定,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的使用仅限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2) 如咽炎、发热、牙龈炎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要求,“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不推荐在门诊使用这个药物。
(3)给药频率不当:青霉素类、大多数头孢类抗菌药物系时间依赖型杀菌药物,杀菌效果主要取决于血与组织中药物浓度超过最低抑菌浓度的时间。其半衰期短,一般将1 d总量分为2次或2次以上给药,才能维持有效血药浓度。而处方中此类抗菌药物每日给药1次的出现频率非常高,如头孢噻肟钠3 g,每日1次,静脉滴注。这样既无法维持有效血药浓度,又易造成细菌耐药。
(4)联用不当: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应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要联合用药,如考虑G+和厌氧菌感染,已经使用克林霉素的情况下,加用甲硝唑,抗菌谱重叠;门诊一般都是轻症患者,使用三联抗菌药物不适宜,每种药物都有其特定的理化性质,建议所有抗菌药物单独使用,不要和其他药物同瓶静滴。如茶碱类与喹诺酮类药物的相互作用,联用后可降低在肝脏的清除率,使血药浓度升高,甚至出现毒性反应,应在给药前后调整茶碱的用量。
(5)Ⅰ类切口手术病例预防使用不合理:1)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过高,与卫生部规定要求使用比例不超过30%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2)外科手术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较多且使用时间过长,建议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3)抗菌药物选择不当,如头孢硫脒、阿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头孢地嗪、美洛西林舒巴坦等,按照相关规定,建议优先选择头孢唑林钠或者头孢拉定。
(6)动态监测未落实到位:二级以上医院基本开展抗菌药物动态监测,但对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连续3个月居于前列等情况的监测结果,未及时进行分析和有效干预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管理措施
针对我市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抗菌药管理措施: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2)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以疗效确切和性价比高为原则,重新选择院内使用抗菌药物目录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严格分级分类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三级管理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治理不合理用药,杜绝或避免越级使用或用药起点高的现象等。4)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临床药师加强合理用药讲座,广泛开展临床用药咨询工作。5)各级医生应切实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必须明确用药指征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严格、谨慎地应用抗菌药物,尽力贯彻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特别要杜绝为了个人利益滥用抗菌药的现象。6)医院组织药学和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定期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情况应及时纠正。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